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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7 8:51:44发布157次查看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酒店暖通空调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情虽然简单,但引起记者关注的是,在这笔高达300多万元的空调买卖合同中,作为空调产品制造、销售、安装者的被告方,其产品竟然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00多万元工程疑安装伪劣产品
  安溪明园大酒店位于铁观音之乡福建安溪县龙湖开发区,是一家高档准四星级酒店。2002年12月15日,安溪明园大酒店与厦门市百特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暖通空调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将酒店暖通与空调工程发包给百特行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为明园大酒店整栋大楼的每一部分空调系统工程(冷暖),包括通风系统、防排烟及加压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等工程的安装、调试、保修及温控开关,工程总造价为包干价315万元。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标准,在施工和以后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百特行的产品及施工有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明园大酒店有权要求限期整修或返工,直至符合要求,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百特行公司承担。
  然而,令明园大酒店始料未及的是,厦门百特行公司自2003年元月9日进场施工后,屡次更换工程队,而且在工程未完成时,即断然擅自停工。明园大酒店由于开业在即,为避免损失的扩大,酒店方不得不自行完成后续工程,以保证酒店按期投入使用。
  根据双方合同规定,百特行公司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认证,明园公司负责组织相关的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但由于百特行公司在工程只完成到近90%后就撤出,其后始终未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认证,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
  明园大酒店负责人告诉记者,酒店开业后不久,酒店中暖通空调设备开始出现各种故障,设备工作时发出超常噪音,引起顾客不满,直接影响到酒店声誉和顾客入住率。这位负责人表示,厦门百特行从进场施工开始不久,就已经出现违约行为,而且其为明园大酒店安装的416台暖通空调设备中,有388台套是不合格的空调产品, 22台新风机设备也是不合格产品,另外也无法提供这些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但是即便如此,百特行公司却以明园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其空调设备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遭遇明园大酒店拒绝。
  暖通空调设备要不要3c认证
  明园大酒店负责人表示,百特行公司为酒店安装的空调系统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已坏110多台,其余空调也存在不同质量问题。由于目前国内检测空调质量的机构很少,而且需要数十万元的检测费用,明园大酒店原本打算委托检验百特行公司提供的空调,现在不得不放弃检测。
  这位负责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百特行公司提供给明园大酒店的416台套空调型号全部需要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由此安溪明园大酒店质疑对方违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对此,厦门百特行公司坚决予以否定。
  记者多次试图联系百特行公司负责人,但均未成功,后联系到其代理律师,这位律师表示他已受委托全权处理百特行公司与明园酒店合同纠纷案件,但对其中过程及环节不愿过多透露。据明园大酒店代理律师陈岳琴介绍,曾在厦门中院一次庭审中与百特行公司负责人交流过意见,对方认为与明园大酒店只存在工程安装合同方面纠纷,明园大酒店开始使用酒店,就视为工程已经验收。
  陈律师介绍,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规定“空气压缩机、制冷设备”属于必须经过工业品生产许可的产品。
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在前面那个案例当中,如果某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签证,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后的不利后果。
  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其实不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1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即使业主确认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业不及时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后很可能导致该工程款得不到认可。
陷阱①: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怠于行使权利,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导致诉讼时效已过,或在处理纠纷时即费时又费力。
  防范: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及其特殊规定,根据争议的程度选择解决方式或协商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这在涉外工程合同中尤为重要。当然一旦进入纠纷,应借助法律顾问,出谋划策,以避免费时费力。
  陷阱②: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中,往往容易混淆合同的性质、经常把建设工程合同与劳务合同,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购销合同相混淆。
  防范:当事人应针对签订的合同,详细分析合同的内容,然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对照,往往不难确定合同的性质。
  陷阱③: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和纠纷中,不注意保留和搜集证据,合同纠纷中往往无证据可举。
  防范:当事人应注意平时收集证据,以防将来发生纠纷。特别是注意保留合同签订时详细资料。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对方在履行义务时的有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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