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意味着,存量房交易资金必须受到监管!
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为主要内容:
1、全面建立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2、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交易中结算的房价款,主要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经济试用住房货币补贴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
3、交易监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4、下列房屋权属转移情形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房屋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的;
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房屋拍卖转让的;
以房屋出资入股的;
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5、下列情形可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监管:
自行成交的交易双方共同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的;
交易双方约定先行支付部分房价款用于出卖方解除房屋抵押状态的;
可以免除监管的其他情形。
6、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