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总烃又称非甲烷烃。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非甲烷总烃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实际上是指具有c2-c12的烃类物质。
非甲烷总烃是目前固定汚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主要指标之一。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并与近日印发。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为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装建设要求
(一)系统组成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二)技术性能要求
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中技术要求。
(三)监测站房要求
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要求。
若采用氢气钢瓶作为工作气源的,则应在监测站房内安装氢气报警器,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同时应按照《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中相关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
(四)安装位置要求
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位置的要求。
设置采样或监测平台时,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宽度应≥0.9m,有条件的可采用旋梯、z字梯或升降梯等。
(五)安装施工要求
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施工要求。
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室外部件的外壳或外罩还应至少达到《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二、运行管理
(一)运维人员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nmhc-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二)巡检和维护
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应包括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应满足hj 75中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运维人员应对nmhc-cems开展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按照hj 75附录g中表格形式做定期维护记录。定期维护应做到:
1.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