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宠物饲养做为生活中的一项乐趣悄然出现,但由此引发的宠物咬伤人的事件也屡见不鲜。近日,江阴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宠物狗咬人的案件,宠物饲养者最终承担了880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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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阴华士镇的张某饲养了一只酒红色阿拉斯加犬,附近邻居家的6岁小女孩小丽(化名)时常过来玩耍。2017年11月的一天,小丽在玩耍过程中,被阿拉斯加犬咬伤头面部,后双方报警处理。双方对犬只咬伤人员无异议,该大型犬亦被民警带至所内代养,并最终送至江阴市犬类收容站。
小丽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丽家人将张某诉至江阴法院,要求饲养者张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事发前几个月小丽与宠物犬的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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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丽被张某所饲养的大型犬咬伤头面部并构成十级伤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小丽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对小丽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小丽各项损失共计88000元。
法官提醒:
法律赋予了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更重的义务,是为了确保他人不因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不当饲养行为而遭受损害。因此,饲养动物应负起责任,依法办理登记证并尽快进行疫苗接种,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时,要为其戴锁链束缚,并由成年人牵引,确保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避免攻击路人。广大市民为了自身安全,对他人饲养的宠物只可远观不可“亵玩”,一旦不幸受到宠物的攻击,应注意保存证据,例如用手机对致伤动物、自身伤口进行摄录;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或出警记录;寻求周边人的帮助,必要时还可作为证人还原事实;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保留就诊记录等证据。现下正值暑期,广大家长一定要看好自家孩子,注意安全。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编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