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7)19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严格执行现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基础上,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梁溪区、滨湖区(不含马山)、新吴区(不含鸿山)、惠山新城和锡东新城范围内限购政策。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继续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时,应提供2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除外)。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市区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
三、加大定销(限价)商品房筹集力度。年内筹集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定销(限价)商品房等低价房源,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市民合理住房需求。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整治。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部门配合,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消费资金通过现金分期、消费贷等非正常渠道进入房地产领域,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六、江阴市、宜兴市要根据分区调控目标任务,参照市区政策出台相应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调控目标的实现。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2017年9月25日印发
来源:无锡市住建局